这是 达医晓护 的第 2115 篇文章
经常有人咨询,单位查看职工的体检报告,是否侵犯了职工的隐私。单位组织职工体检,原本是一种福利待遇,是单位对员工健康状态的关心。但这当中,因体检带来的尴尬也在不经意间出现了。有的体检报告因被随意翻开,导致无意间个人信息被泄露;也有的人在体检的过程中遭遇“一人体检,众人围观”的尴尬。那么今天就来分享这个话题,体检隐私,该如何得到保障?如果自己的体检报告被别人看到,算不算泄露了自己的隐私呢? 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是医学体检的一种,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目前,很多单位越来越重视职工的身体检查,但也由此导致很多单位职工担心自己的隐私在集体体检中“走光”。体检报告属于个人的隐私,理应受到保护,单位是否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关键在于体检报告的公开范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员工体检报告限于单位负责管理体检事宜的职工才可查看,其他任何员工不得查看,而且查看的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告知他人,如果单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保密措施不完善,致使员工体检资料被泄漏的,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经查某职工患有妇科疾病,该员工的体检报告被他人随意翻阅或者被员工口头传播,导致该员工的体检情况泄露的,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据此,上海市《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其中重申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1) 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2) 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在这里给体检机构也特别提个醒,如果是个人参加体检,由当事人自己来领取,如果是单位组织体检的,由单位组织者统一领取。体检机构对体检报告应严格保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医疗机构未经受检者的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总之,在体检报告出来后,单位在发放体检报告时应该保护体检者隐私。相关负责人由于工作需要必须了解员工身体状况的,在得知一些病情时要注意“守口如瓶”,不允许擅自传播,避免无形中侵犯他人隐私,给体检者带来伤害。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