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约化畜牧业的发展,兽药的作用范围也在扩大,有的药物如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激素及其类似物等已广泛用于促进畜禽的生长、减少发病率和提高饲料利用率。在兽药应用品种构成中,治疗药品的比重在下降。
我国兽药业发展也很快,1987~1998年共研制247种新兽药,平均每年有22.5种新兽药上市(含生物制品)。兽药的广泛运用,带来的不仅是畜牧业的增产,同时也带来了兽药的残留。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兽药的使用。要保证动物性食品中药物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必须要有用药规则,并通过法定的药残检测方法来加以监控。
为了保证畜牧业的正常发展及畜产品质量,发达国家规定了用于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休药期。我国政府也颁布了类似的法规规定。但由于监控乏力,有的饲料厂和饲养场无视法规规定,超量添加药物,如有的饲料厂在配制蛋鸡饲料时,将数倍甚至几十倍于推荐量的喹乙醇添加于饲料中,有的养鸡场(户)在配合饲料中另外添加喹乙醇,使得日粮中喹乙醇的含量比安全值高出许多,而导致了鸡的喹乙醇中毒。有的饲料厂或饲养场(户)为牟取暴利,非法使用违禁药品。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当前兽药使用过程中超标、滥用的状况。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兽药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将对人类健康产生很大危害。
为了扼制这种状况的继续发展,除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监控立法外,还应加大推广合理规范使用兽药配套技术的力度,加强饲料厂及养殖场(户)对药物和其他添加物的使用管理,对不规范用药的单位及个人施以重罚,最大限度地降低药物残留,将兽药残留量控制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限量内。
编辑:贾永霞
审核专家:山西省养殖技术试验基地生产部长 左珍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