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检验还包括肉品在加工和流通过程中的卫生检验和卫生监督管理。 宰后检验的后处理:按检验鉴定结果,分作如下处理。 (1)适合食用 加盖卫生检验合格印章,即圆形或长条形带有“兽医验讫”或“兽医检验合格”字样的验汔印章,连同内脏、头蹄准予出场销售。 (2)有条件的食用 凡患一般传染病或轻症寄生虫病的肉体和内脏,根据其病因,可经高温、冷冻、产酸、炼食用油等无害处理后,使传染消失或寄生虫彻底死亡,并分别加盖三角形带有“高温”字样、方形带“冻”字样、菱形带“产酸”字样、长方形带“食用油”字样的印章,方可供食用。 (3)化制或销毁 严重传染病、肌肉有退行性变化、严重寄生虫病的肉加盖“工业油”印章予以化制。患烈性传染病的肉体及内脏、头蹄,应予销毁,并加盖“×”形带“销毁”字样的印章。 卫生标准:理化检验各种鲜肉或冻肉已制定卫生标准,如GB2722 - 81鲜猪肉卫生标准与GB2707 -81冻猪肉卫生标准,对一级、二级鲜、冻肉的感观检验有详细标准,代表了肉品的质量鲜度。理化检验应检测挥发性盐基氮、汞。 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