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2016年9月3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获得高票通过,共和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正式诞生!
将国防交通上升到法律高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高瞻远瞩作出的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国防交通活动,对于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实现强国梦和强军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宝剑锋从磨砺出。从草案酝酿到法律通过,《国防交通法》经过了14年的辛勤耕耘。《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它的诞生,回应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深化军民融合、提升战略投送能力的迫切需要,必将推动国防交通建设依法运行、持续发展。
加强国防交通建设的必然要求
“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这是军事家孙武在《孙子·作战》中的名句。“组织联络前线与后方的军事运输……是对于革命战争有决定意义的事业。”这是毛主席对国防交通重要性的高度概括。古今中外军事家都强调了国防交通的重要性,战争的历史和实践也告诉我们,国防交通作为军队后勤保障的重要基础,连接着前方后方,对战争行动有着决定性影响。国防交通是保障军队“能打仗、打胜仗”的生命线,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的交通建设就着眼增强国防功能,把国防要求摆到突出位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使国防交通成为军民融合最紧密、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历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都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国防交通建设。早在“三线”建设时期,就修建了一批具有战略意义的公路和铁路;上世纪60年代,国家设立专项边防公路建设资金,有计划地实施战场交通设施和边防道路建设;进入新时期,中央和地方分别投入专项经费,加强了主要战略方向、重点部队和边防地区的战场交通网络建设,启动了战略投送支援机队、船队和车队建设……可以说,哪里有国家安全需求,哪里有军事力量存在,哪里就有国防交通。
1995年2月24日,《国防交通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国防交通制度化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0多年来,按照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又先后出台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军事交通运输条例》等一系列条例以及部队的规章制度。政府部门在管理国防交通设施方面也有不少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机制与经验。国防交通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对推动国防交通建设发展、保障国防交通活动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首先,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其次,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规范和统筹。再次,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还有,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将国防潜力迅速转化为保障能力。
面对这些情况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时度势,决定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出发,推动国防交通立法工作。
2002年,总后勤部启动了国防交通法起草工作;2003年,《国防交通法(草案)》列入中央军委立法计划;2008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展开立法论证。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战略思想,做出了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决策。习主席多次对加强军民融合、加强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高后勤综合保障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战备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都提出要加快制定《国防交通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11年,总后勤部联合国家有关部委,扎实推进《国防交通法(草案)》起草工作。
健全国防法律体系的必由之路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立法工作相对应,我国的国防交通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也不断推进,不仅为国防交通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国防交通立法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政策基础。
《国防交通法》列入立法规划后,按照国家立法的程序要求,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了立法调研和课题论证。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指导和参与下,国家有关部委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围绕国防交通体制机制、设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保障力量建设运用等问题,先后到原各大军区、军兵种和17个省(区、市)进行调研论证,召开了50余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围绕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完成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问题研究》《我国各级政府交通战备办公室性质和职能研究》《现代战争条件下交通保障问题研究》《民用船舶贯彻国防要求技术标准》《交通通信企业开展战备工作业绩考核》《企业承担国防交通任务有关补偿政策与方法研究》《与国防密切相关的民用运载工具目录管理制度》等56项课题研究。
2013年2月,由原总后勤部牵头,原总参谋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11个部(委、局)共同成立了国防交通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赵克石部长担任组长,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
2013年4月18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赵克石组长在讲话中指出:“立法是传承和创新的辩证统一,是在原有法规基础上的丰富和发展。既要充分吸纳过去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和成功做法,又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实新的内涵和要素。”会议统一了思想,部署了任务,加快了立法进程。
在《国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签稿形成的过程中,先后2次征求原各军区、军兵种和各省(区、市)有关部门的意见,7次征求国家有关部委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深入具体的研究磋商。
2013年4月28日,《草案》广泛集中了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建议,由国家和军队11个单位联合签署,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5月17日,《草案》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9月2日,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多次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国外国防交通制度进行研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总后勤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新的《草案》。
2015年8月18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同时提出“平时如何搞好军民融合发展、战时如何依法征用民用运力、如何实现快速平战转换”等问题,研究修改了《草案》并报国务院审议。
2016年3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草案》。4月15日,《草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5日至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赵克石部长作了说明。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又联合对北京地区及4个战区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各方意见和调研情况,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至此,《草案》已经进行过上百次的调整和修改。
十年磨一剑,十四年立一法。通过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的辛勤耕耘和不懈努力,这部法律逐步走向完善,走向成熟,并最终于2016年9月3日获得通过。
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基本遵循
《国防交通法》的出台,是贯彻习主席强国强军战略和依法治国治军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时代发展、军队发展和国防事业发展的迫切呼唤。它对提升国家的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国防交通法》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完善了统筹兼顾机制。明确了国防交通规划的范围和编制要求,加强规划的引领作用;规定公民和组织从事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的建设和使用,以及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活动,应该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规定国防交通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强化市场导向作用,《国防交通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其积极性;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规定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国防交通法》还规范了国防交通各领域基本制度,重点是加强战略投送力量建设。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建战略投送支援力量,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国防交通法》既总结了国防交通的历史经验,又反映了新形势下的时代要求;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这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国防交通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将有力地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新发展,为我军打赢未来战争发挥重要作用。(许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