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的选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核电厂址尽量选择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较远的地点。半径5千米范围不宜有1万人以上乡镇;10千米范围内不宜有10万人以上城镇,40千米范围内不宜有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
核电厂水源应该满足装机容量取水要求(内陆核电厂采用淡水循环冷却,取水量不超过每百万千瓦1.2立方米/秒;沿海核电厂,取水量不超过每百万千瓦0.05立方米/秒)。
核电厂址附近范围内不应存在能动断层,厂址不受火山活动及其他严重地震、地质灾害的威胁,地基地质条件好。
核电厂的交通运输应便捷,设置进厂道路、应急和施工道路。厂址应具备可行的建造大件运输通道或大件码头条件。
核电厂厂址尽量选择距离电力负荷中心较近区域,且电网可靠性高、厂外电源应有两个独立系统。
核电厂址可提供厂区0.146平方米/千瓦的用地和厂外施工临时用地,厂址场地标高应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
一个核电厂址可以建设6台核电机组,年发电量可达500亿千瓦时,年上缴利税近一百亿元。核电厂厂址是核电建设和运营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核电厂的安全、质量有重要作用,对核电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也有较大影响,能积极带动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电厂址是宝贵的资源,经过多个层面专业队伍在政府和公众支持下调查开发形成并经过审评确认。因此核电厂址受到多方面的支持和保护。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