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行政审批取消后,与人体健康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7月21日发出通知强调,在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事中和事后监督。

根据有关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

通知提出,在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好项目的生物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谁立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的监管措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人畜共患疾病有关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加强科研伦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核,督促有关科研人员不得开展对人群和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巨大风险的实验活动。(记者谭嘉)

研究高致病性微生物实行立项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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