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 (曾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办法》指出,考核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同时,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办法》规定了考核的四大步骤:第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第二,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三,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第四,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此外,《办法》明确了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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