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与该市第七人民医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在收治强制医疗被执行人后24小时内口头通知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期间,该院确定了定期巡查制度,指派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到医院进行检察,必要时,可对强制医疗被执行人进行体表检查,如发现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殴打等不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截至目前,该院共监督3名被决定强制医疗人员接受治疗,并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账”原则为其建立台账及档案,安排专人到强制医疗场所进行现场检查4次。

(记者 屠春技)

探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新模式

图文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