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条款,细化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侵权行为范围,将违法先予执行予以单列,并将违法行为保全纳入侵权行为范围。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