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一所高校在进行学生体质测试前,要求学生签订学校免责协议书,引起学生不满。这则“学生体质测试要签‘生死状’”的新闻也在舆论场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记者后来从该校了解到,在媒体报道这件事之后,学校已经取消了与学生签订体质测试免责协议的决定。(10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类似做法已出现多起。比如2013年,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要求新生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2014年,兰州市城关区一名高龄环卫工被迫签“生死状”,承诺工作中的一切人身损害由自己承担。由于存在法律和权利意识的双重缺失,伤残免责的“生死状”自然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也得不到道义的放行。然而,为何相关责任主体依然乐此不疲?根本原因还在于侥幸心理作怪。
其实,对于学校的权利保护,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包括“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等情形。从这一点来说,只要事后的认定能够确定出具体的责任者,那么有无这么一份责任书,都不会影响纠纷的化解。
免责的前提是履行责任。比如学校要尽到告知义务,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体检。与此同时,学生也必须真实报告自己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等。相反,若是学校没有给予告之或者提醒,而学生又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那么有无一纸责任书,都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免责文本。若不能对此有正确的认识,就会对责任书过度倚重,从而忽略自己应该履行的责任。
学生的不满与质疑,其实也是基于权利保护的一种焦虑。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学校对意外发生后学生和家长“以闹维权”的忧虑。从某种意义上讲,双方的这种焦虑具有相似性和共通性。所以,与其签“生死状”逃避责任,不如扎实做好工作未雨绸缪,这才是责任主体应有的态度和作风。若是没有基于权利的立场,并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解决问题,心存侥幸就会成为权利漠视,利己的焦虑就会演变成一种不信任和对立。(堂吉伟德)
本栏目文章不代表编辑部观点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