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各省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不断出台,其所增加的生理假/痛经假引起广泛热议。近日,中华女子学院2014级女性学系学生在刘伯红教授的“社会性别与发展”课上,进行了题为“生理假/痛经假是否应该休,应该如何休”的讨论。同学们分成小组,各抒己见:有的小组认为应该休生理假,有的认为不该休生理假,有的认为休生理假应区别对待,有的认为痛经假应改为休病假,还有的拿出国际公约进行论证。本版选登第4小组主张的“生理假应该根据对象区别对待”和第3小组主张的“‘痛经假’应视作病假处理”两种观点,以期推进“生理假如何休更可行性”的探讨,同时,也让人看到青年学子对于社会热点问题和公共政策的积极关注与尝试求解。

休“生理假”应区别对待

现实中,休生理假面临着普及难、推广难、执行难的窘境。生理假为什么不能普遍落实?原因如下:

第一,生理假产生于上世纪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年代,对女职工经期的保护,目的是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健康。随着时代的发展,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和脑力劳动日益增加,体力劳动(特别是重体力劳动)日益被取代,月经这种正常的生理现象,对于女职工劳动和生活的影响已不显著,普遍的生理假也就不具备实行的前提。

第二,据了解,现实工作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没有生理假的相关规定,很多劳动者特别是脑力劳动者从来没休过生理假,也不知生理假的存在,生理假难以普遍实行。

第三,休假成本由用人单位承担,休假越多,劳动力成本越高,不利于劳动者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容易或已经造成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的排斥或歧视。

但是,如果女职工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经期工作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休生理假就成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有效途径之一。所以,是否休生理假应根据劳动者岗位的不同区别对待。

2012年新修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止从事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和劳动性质安排生理假,这样的“区别对待”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和生育健康,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两性生理差异为基础的平等对待;既有利于女性职业发展,又减少了对女性就业造成排斥或歧视。所以,对于特定工种女职工实行生理假是必要而可行的。

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这种区别对待不是歧视,而是基于现实工作条件和两性生理差别所做的适当安排。理想的思路应该为男女劳动者创造“友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现“人人享有体面工作”的伟大目标。

“痛经假”应作病假处理

基于对性别平等、女性群体差异、两性权益、社会发展、各用人单位及政府责任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痛经假”应视作病假处理。

首先应明确“生理假”和“痛经假”的联系和区别。“生理假”是月经时一至两天带薪的休假,是保障女职工职业健康、生育健康的普惠政策。“痛经假”则是在“生理假”基础上实行的一种更为严格的公假,需要职工本人提供医务人员开据的痛经证明(病假证明),而后给予女职工一至两天的带薪休假。因为痛经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因此,把“痛经假”列入病假来休容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支持,理由如下:

其一,月经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行经时虽不舒服,但不会异常痛苦,一般来说,月经不会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没有休假的必要。而痛经是一种妇科病,疼痛的程度因人而异,痛经带来的各种异常症状,会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和身心健康,应该及时看病、休息和治疗。

其二,因痛经的无法科学测量,加之“关系学”通行,痛经证明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会打折扣,存在“漏洞”,带薪“痛经假”易于给予逃避工作以“保护伞”。

其三,休“痛经假”的成本转嫁到了用人单位身上,增加了女职工的使用成本,导致用人单位和就业市场对女性的拒绝或排斥。

而把“痛经假”作为病假处理,既体现了人文关怀,让真正的痛经患者得以安心休息、治疗,维护劳动者劳动、休息、健康的正当权利,又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尊严,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避免政策漏洞带来的逃工等不良风气,降低不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成本。

给予两性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是公共政策的目标。平等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形式:形式上的平等、保护性平等和实质性平等。带薪“痛经假”表面上是对女性的保护,实则没有考虑到劳动力市场激烈竞争的变化、女性群体的差异性以及女性追求发展的需求,因此而导致的工作机会缺失、劳动成本增加、工作能力下降等问题,都是遏制女性发展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一些省市制定了这种政策,也有省市实施后又取消,足见其中的复杂性和矛盾。但是不论“痛经假”未来将走向何方,实现性别平等、就业公平,保障男女职工而不仅是女职工健康,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是公众不变的心声,也是公共政策的终极目标。(任俊飞 蒋沁佳 闫明)

“生理假”“痛经假” 如何休更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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