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经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省管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以下称《调价方案》)。自2016年12月20日起执行,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范围包括中央在川、省注册的省属在蓉19家城市公立医院。 调整价格后,一是通过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70%补偿性调整,19家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提高3.42个百分点,药品占比降低4.89个百分点。二是患者负担总体下降,按照“7:2:1”补偿方案,取消药品加成收入的30%由财政和医院负担,70%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范围,患者实际支付费用和医保基金支付总体下降。 本次调整,以2015年度19家省管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总额为基数,固化测算取消15%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其中70%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范围。同时,以定期成本监审报告、医院各类财务报表及成本测算数据,作为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调整重要参考依据。按照总量平衡的原则,重点调增诊查、治疗、护理、病理、手术、中医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记者 张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