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随着一行三会的集体出动,密集发文进行规范,对各领域的风险进行排查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成为监管整治的重中之重。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第二次创新,金融科技的崛起也在不断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而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当中,又面临着那些风险和困境?如何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又该如何选择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关注点。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归类于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和股权众筹领域,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承诺保本付息、期限错配和期限拆分等背离信息中介定位的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的平台欺诈行为。此外,还有平台未经批准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第二,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问题,用户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第三,在资产管理领域,存在1)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致使产品链条过长,信息混杂和失真的问题;2)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3)同一集团内部的成员间存在关联交易,有风险交叉传染的隐患。
而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创新性又在技术的层面上支持金融交易的创新。金融+互联网进行交互后,有了金融市场的创新二次方。互联网背景中,金融市场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各种理财产品不断涌现出来。这些理财产品,多是以P2P、股权众筹、伞形信托、各种没有经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系统、互助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形式出现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兴权认为,从市场层面看,利益驱动下产生了金融交易的创新冲动。而市场监管层面金融市场应是有序发展,一方面系统风险要可控,要求偿付能力监管跟上;一方面金融交易行为应是公平的,要求有效保护客户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是,金融+互联网后的金融市场在这两个方面都面临严重挑战。
而在系统风险防范的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很多创新金融产品规避了监管要求,比如银行表外业务中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在交易行为监管方面,很多金融与类金融服务机构开发出复杂的金融产品销售给投资者时,欺诈销售的情况比较严重。投资者欺诈本属于市场交易问题,但在特定场合可能演化成社会问题。
同时,金融+互联网后的金融市场创新又给我国现行的机构监管模式带来挑战,特定金融产品很难归入传统金融行业的某一类。一些新型金融或者类金融机构难以对应这些传统的金融行业。
因此,“偿付能力监管的规避、投资者欺诈、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以及对机构监管模式的冲击,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带来的四大特别风险和问题。”曹兴权说道。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政策和监管如何能够跟上行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认为: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存在一个创新、扩张、风险暴露、然后监管规制、达到有序的过程。
关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是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效应和羊群效应的强度更大、速度更快,因此日常追踪、预警是必要的。第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有自己的特色,安全防范和监管都需要根据国情来进行,没有经验可以借鉴,一定是一个边创新、一边建立行业秩序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曹兴权认为:对于机构监管模式的冲击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强化功能监管等措施来应对,对于投资者欺诈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行为监管、格式条款监管等措施来应对。但是,偿付能力监管的规避带来的金融市场系统的风险、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带来我国经济安全风险,有必要采取抑制过度创新、采取穿透式监管等监管措施。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嘻牛基金总经理左惟扬认为:消费者在选择金融平台时,关键是要看几个方面:首先看平台有没有监管机构授予的资格证,注册资本为多少,有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其次,可以看看法人股东的情况,有没有相关的丰富从业经验,有没有不良记录。再次,是看平台有无正规银行做资金存管。最后是看平台的投资渠道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完善的风控体系,是否会存在投资失败资金断裂的潜在危险。
程华表示:我坚定地看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这包括新型的互联网背景的金融机构,也包括逐渐转型的传统金融机构。近两年日趋严厉的监管态势,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有利于这个行业的“良币驱逐劣币”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