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洲是现今世界上唯一没有确定主权和未开发的大陆。其所具有的特殊政治、经济、科学及军事意义,使之成为许多国家争夺的对象。其实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各国纷纷对南极领土提出主权要求,矛盾与冲突大有一触即发之势。
1959年12月1日,美、英、澳、新、法、挪、比、日、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国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和非军事化。条约规定南极将仅用于和平目的,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均予禁止;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区域处置放射性尘埃。2,领土冻结。以前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和权利要求,在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得提出新的要求。在原成员国及新成员国中,在南极洲实行具体的科学研究国家,就条约的实施情况定期举行会晤,并且为了条约的宗旨保证条约规定得到遵守,都享有指派观察员进行视察的权利。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限期暂定为30年。到1983年止,参加条约的成员国有28个。条约成员国通常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以《南极条约》为核心,随着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条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条约》、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相关条约的相继出台,形成了“南极条约体系”。条约规定,只有在南极从事过具重大价值的科学研究活动的国家才能成为条约协商国,12个签约国是当然的协商国,只有协商国才有表决权利,普通的缔约国没有决策权。
遗憾的是受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的制约,当时中国政府未能参与南极决策。为了维护我国在南极大陆的正当权利,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政府作出了挺进南极的决策。
早在1957年,中国科学院副院长竺可桢曾提出中国人应该去南极、研究南极。1977年5月25日,国家海洋局党委提出“查清中国海、进军三大洋、登上南极洲”,将南极考察工作提上了日程。1978年8月21日,国家海洋局向国家科委提交了《关于开展南极考察工作的报告》。1983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南极条约》的决议。6月8日,中国驻美国大使章文晋向条约保存国美国政府递交了加入书。至此,中国正式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之一。
1984年12月31日上午(当地时间),中国南极长城科学考察站的奠基典礼在乔治王岛上隆重举行。1985年2月20日,中国南极长城站举行了落成典礼。1985年10月7日,中国被接纳为南极条约的协商国。
1986年,中国被接纳为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SCAR)正式成员国。此后,中国又陆续建立了三个南极科学考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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