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高校
1978年3月7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以前,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恢复原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职称。提升教授,副教授的审批权限改为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在中国教育界,这一决定的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说,不亚于1977年恢复高考。恢复高考,让广大学子有了进入大学的通道,而办好大学,则必须建设好教师队伍。至1981年,高等学校中原有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助教都恢复了职称。
30年来,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一直是管理、使用教师的核心制度。这些年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任命制度、评定制度、聘任制度三个阶段。初步形成了一套包括基层单位推荐、学校评审、公示、审批各个环节在内的规范化的评审推荐程序。大量优秀教师通过职称评审晋升职称,使劳动和成果得到社会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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