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6日,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从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京都议定书》通过后还需要各国签署,只有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这些签约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1中规定国家(即需减排的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才能生效。条约最终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国家(主要为发达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诺期内应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5.2%。此为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并于2012年12月截止。

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多哈修正》:最终就2013年起执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及第二承诺期以8年为期限达成一致,从法律上确保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2013年实施,但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及俄罗斯明确不参加第二承诺期。有评论认为《京都议定书》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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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6日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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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6日,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