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按:
说实话,犯罪嫌疑人装病最令人头疼。原因也很简单——装出来的病最难被评估,没有心理、血液测试或脑部扫描能检测出精神分裂症的病症——幻觉。因此,利用脑扫描及脑电活动检测技术验证受试者是否诈病,但对于法庭来说这些数据并不具有决定性(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尽管医学专家的意见至关重要,但归根结底,法院判定的依据必须基于被告的动机及其辩词的可信度。
不过,假以时日,未来的脑检测技术得到更飞速的发展,会不会由此诞生一种生物极权主义式的审判程序呢?
1981年3月30日,25岁的小约翰·W·欣克利(John W. Hinckley Jr.)举枪击中了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及其秘书、保镖等其他3人,并因此于次年入狱。
辩护律师辩称欣克利是无辜的,并列举了大量证据。首先,辩护律师们提出被告欣克利在多年以前就留下了问题行为记录,他长期迷恋着女演员朱迪·福斯特(Jodie Foster),之所以酝酿出刺杀总统的计划,就是为了能给福斯特留下印象。在刺杀里根总统之前,欣克利还曾经骚扰过上一任美国总统卡特。就这样,在欣克利一案的法庭上发生了极具争议的反转,欣克利的辩护律师团列举了一系列神经科学证据,包括一张计算机轴向断层成像(Computerized Axial Tomography)扫描图,以此证明被告有一个“萎缩的”,或者说一个衰退的大脑。(译注:CAT扫描即CT扫描)最初,法官甚至都没有接受辩护律师团出示的这份证据。还一些专家则认为,这份扫描图并不能直接证明欣克利患有精神分裂症——比起正常人,这种大脑萎缩症状在精神分裂症患者脑内更常见,仅此而已。然而,该证据很大程度上说服了陪审团,并最终判定:由于精神失常,欣克利不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982年6月4日的《纽约时报》文章称,控方请出的神经放射学家,来自乔治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放射科主任的大卫·O·戴维斯(David O. Davis)则认为欣克利的大脑是“完全正常的”,他还指出,“CAT扫描图所示的大脑萎不应该被称为一种疾病,而是一种现象。”他甚至表示,自己曾经“看过超过15000张大脑CAT扫描图,这种程度的脑萎缩很常见。”(值得一提的是,欣克利这张颇具争议的大脑CAT扫描图目前仍为非公开资料。)欣克利一案已经是将近40年前的事了,如今的神经科学早就有了天翻地覆的进步——特别是磁共振成像(MRI)的进步,以及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的问世,这些都让科学家可以在不破坏大脑的前提下观察脑内血流、含氧量的变化。今天,神经科学家可以在被实验者经历各种事件的时候观察他们的大脑活动,比如看到爱人、遭遇失败,或者感受疼痛。尽管神经科学已经有了长足进步,而且早在欣克利一案中辩方就利用神经科学提供的证据胜诉,但是所谓的“神经法学”(Neurolaw)至今还没有在法庭上展露头角——不过,这一天已经指日可待了。如今,那些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们通常都会出具当事人的大脑成像图,用以证明当事人是否真的受伤。刑事案件的律师也会以此作为证据,有时,他们会根据当事人的大脑健康状况提出减轻量刑的请求。不仅如此,今天的律师和法官都要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课程,不仅学习大脑解剖学,还要学习磁共振成像、脑电图(EEG)以及各种脑部医学成像到底说明了什么。他们中大多数人最想了解的问题包括:这种脑部医学成像是否能确定被告的心理年龄?是否能提供给可靠的测谎测试?或者,能否明确地指出当事人到底是正在经历痛苦,还是正在装病?(最后这一点对于人身伤害案件的审判非常有帮助。)尽管神经科学家们还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卷,但他们正在努力地揭开一系列谜题,研究大脑在各种情况下到底是如何运转的——哪怕乍看之下,这些谜题对审判帮助有限,或者只是有些相关性而已。在法庭上,神经法学的进步虽然很慢,但是步伐却很坚定。虽然时至今日当庭援引神经科学检查结果的案例还很少,但是,来自科罗拉多州第二司法地区法院的莫里斯·B·霍夫曼(Morris B. Hoffman)法官认为:“我们在今天看到的神经法学案例已经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频繁,而且这一趋势还将持续下去。”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法学家、神经科学与法律中心创始主任黛博拉·丹诺(Deborah Denno)表示,自从17世纪开始,人类就开始用刑法审视人心,在更古老的年代,法庭往往把人们的反常行为归结于“魔鬼作祟”。直到20世纪初,刑事法庭才终于接受罪犯有可能存在认知与心理缺陷,并根据弗洛伊德提出的分析方法以及其他途径对罪犯进行心理分析。相比刑法与犯罪心理学的历史,神经科学预言的未来相当诱人:无论是当事人大脑的结构,还是可以被量化、被检测的大脑功能,这些都可以直接与证据产生关联。
在今天的民事与刑事审判中,神经科学所提供的证据被采纳的情况具体如何?对此,目前还没有相关组织进行过专业的统计调查。不过新墨西哥大学的神经科学家肯特·契尔(Kent Kiehl)认为,几乎可以断言民事案件中的神经法学案例更多。契尔还是非盈利机构“精神研究网络”(Mind Research Network)的首席研究员,该组织专注于在各项精神疾病相关研究中应用神经医学成像技术。契尔还透露,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律师们经常请自己担任顾问,帮助他们理解那些医学神经图像。在这些案件中,如果需要判定当事人是否遭受了脑损伤,或者需要在这方面提供能左右判决的关键证据,通常就会对当事人进行
在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判处死刑的案件(Capital Cases),法庭通常用磁共振成像评估犯罪嫌疑人脑外伤或者其他形式脑损伤的程度,并作为死刑量刑的参考因素,“这是为了从神经学上确定嫌疑人的大脑并无明显异常,否则可能会改变其作案轨迹。”比如,在某一起杀人案件中,如果发现被告的大脑前额叶中存在肿瘤,或者发现了被告患有额颞痴呆(Frontotemporal Dementia)的症状,这些证据将对嫌疑人的精神健康提出质疑,在这一前提之下法院也很难判决被告有罪(欣克利一案中的脑萎缩证据以及无罪判决就属于这种情况)。然而,这种检查通常极为复杂且昂贵。至于神经科学取证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到底有多频繁,近年来一些学者曾经试图对此进行统计与量化。2015年,黛博拉·丹诺发表了一份分析报告,证实了在过去20年中,(美国)有800起刑事案件涉及到神经科学取证。2016年,来自杜克大学的法学学者及伦理学家尼塔·法拉哈尼(Nita Farahany)发表了另一篇研究报告,指出当庭援引当事人脑部检查结果的案件正在逐年增加。
作为共同作者之一,法拉哈尼将她最新的统计结果写入了一篇关于神经法学的文章,并发表于学术期刊《犯罪学年度报告》(Annual Review of Criminology),她发现在2005年至2015年之间,在美国刑事案件留下的所有司法意见书之中,有超过2800份法律意见书表明被告一方援引了神经科学检查结果作为辩护证据——其中包括他们的医疗记录、神经心理学测试(Neuropsychological Tests),以及脑部医学成像。在所有这些提供过神经科学证据的案件中,大约有20%的被告取得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比如宽限提交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或者召开新的听证会,甚至是胜诉。
但是,来自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律及生物科学系的学者欧文·琼斯(Owen Jones)则认为,即使是像上述这些最严谨的科研项目,也只能关注那些留下记录的案例,这只是全部案件中“很小很小的一部分”。(琼斯还管理着麦克阿瑟基金会研究网络的法律与神经科学研究分支,该项目促进了神经科学家与法学家共同在神经法学方向进行研究,这将有助于法律系统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他提出,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以被告认罪并与检方达成认罪协商(Plea Agreement)而告终的,根本就没有发展到开庭审判的那一步,因此也没有任何途径能记录这些案件中是怎样进行神经科学取证的。虽然一些律师已经把神经科学引入法律诉讼程序中了,但是另一方面,神经科学的研究者们不得不帮助法律系统中的从业人员去粗取精、从零学起,尽快熟悉大脑医学成像技术,并对此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分析。这样的工作将有助于确认神经科学在法律领域的边界,确认适用与不适用的范围。这项工作注定进展缓慢,但是正在稳步推进之中。来自斯坦福大学的神经科学家安东尼·瓦格纳(Anthony Wagner)领导着麦克阿瑟基金会研究网络的一个小组,作为一种人工智能应用技术,该小组正在研究如何让机器学会分析功能性磁共振成像,让机器可以仅凭测试者的大脑成像图判定:被试是否看到了与自己生活过往有关的照片。在实验中,研究人员要求被测试者一边接受磁共振成像扫描,一边观看大量照片,所有照片都是由这些测试者提前拍摄好的,而照相机就被固定在一个项链上,由被测试者佩戴一段时间。只不过一些照片是来自其他被测试者的相机,而另一些照片正是由自己佩戴的“项链相机”拍摄的。
由于脑内氧合作用(Oxygenation)可以追溯到脑内血流的特定模式,这也代表着哪一部分脑区的神经元细胞放电频率更高,通过该机制以及一系列算法,该小组的机器在大多数情况下正确判断了被测试者到底是在观看自身生活过往的照片,还是在观看他人的生活过往,其正确率在90%以上。
琼斯说:“虽然现阶段的实验结果只验证了我们提出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上,你可以把这种检测方式当作认知领域的指示剂,你甚至可以想象,该技术将在未来的法律领域产生多种多样的影响。”是的,也许有一天我们可以用这种技术评估目击证人回忆的准确性以及可靠性。还有一些学者正在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术辨识大脑的意识等级,并尝试辨别出心知肚明的觉察意识状态,以及不计后果的鲁莽意识状态,这些在法律领域是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尤其对于量刑更是有力的参考因素。为了探索这一问题,耶鲁大学法学院的心理学、法学教授吉迪恩·亚菲(Gideon Yaffe),以及来自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神经科学家里德·蒙塔古(Read Montague)带头组成了研究小组。在实验中,研究者要求参与者自行判断要不要携带某些特定的手提箱经过安检通道,与此同时,研究者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扫描实验参与者的大脑。在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告知所有实验参与者,这些手提箱中可能包含违法、违禁品——但是对于不同的组别,手提箱中包含违禁品的概率各不相同。因此,对于那些被告知100%会携带违禁品通过安检的参与者,研究人员假设他们在思考时的意识状态是完全清晰的,而那些被告知自己携带违禁品的概率较低的参与者,研究人员将其意识状态视为法律意义上的鲁莽、不计后果。如果运用学习算法进一步解读这些脑部成像,研究人员就可以准确地区分这两种意识状态。
除此以外,神经科学家还希望能找到累犯行为与意识的关联——契尔就曾经分析过数千张罪犯(从美国重刑犯监狱中选择实验对象)的功能性磁共振脑部成像、结构磁共振成像,试图找出那些初犯与累犯的脑部成像有哪些不同。契尔认为,未来人类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将要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了解服刑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还有一些研究针对的是心理年龄这一概念,比如耶鲁大学医学院、威尔·康奈尔医学院就共同发起过一个研究项目,带头人是神经科学家B·J·凯西(B.J. Casey),研究小组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术在多种特定情况下分析被试,试图了解那些青年人的大脑在运作时,其运作模式到底更像未成年人,还是更像年龄更大的成年人?实验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那些被试的情绪。这些神经法学学者表示,进一步了解人类大脑的成熟过程,将有助于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程序的改革,我们也将借此进一步了解与青年的相处方式,毕竟他们处于一个特殊的过渡期。至于上述研究是否能实际应用于法律诉讼,这一点目前还不明朗。作为神经法学的先驱学者,霍夫曼法官曾经在2018年发表过一篇论文,列举了神经法学可能实现的突破,并把它们分为三类:短期可实现的、长期可实现的,以及“根本无法实现的”。他预测,神经科学家很快就可以改进现有设备,更精确地检测慢性疼痛(Chronic Pain)。在未来10年到50年之间,他相信科学家们将找到可靠的方法检验回忆的准确性,准确测谎,并确定大脑的发育程度。但是霍夫曼认为,神经科学将永远无法彻底揭开成瘾的谜团,也无法帮助法庭避免思考法律责任与自由意志的难题(这也是让很多哲学家与法学家陷入瓶颈的重大课题)。对此很多人已经意识到,无论神经科学家在人类大脑和人类行为之间找到了怎样的联系,想要把这种神经科学证据应用到司法审判中还是一件相当棘手的事情。最大的一点担忧指出,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对嫌疑人的大脑进行研究,这也许并不能揭露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那一瞬间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然而法庭上最关键的证据正是案发当时的,而非事后的。另外一点担忧指出,对于普通人大脑的运行模式的研究有其局限性,其研究结果也许并不能适用于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大脑运作方式。之所以法律意义上对精神错乱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这源自19世纪英国的一起著名案件。1843年,丹尼尔·麦克诺顿(Daniel McNaughton)射杀了英国首相的秘书,但是出于被告精神错乱的缘故,法院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此后英国及美国大约半数的州立法都遵循所谓的麦克诺顿条例(The McNaughton Rules)。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精神病学学者史蒂芬·J·摩斯(Stephen J. Morse)指出:“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类证据是否具备法律相关性?换句话说,这些证据是否能回答具体的法律问题?”摩斯站在了神经法学对立的阵营中,认为神经科学永远无法带来司法程序与法学的革命,因为在法律领域,“行为的意义大于想象与念头,如果神经科学家的测试结果与当事人的行为事实有明显不同,你必定会根据行为下判断。”因此,他也担心神经法学在未来会导致“神经学炒作”,或者导致律师们在陈述时夸大那些神经学证据。对此,也有人说神经科学的进步并不能改变法律最根本、最本质的问题——人类应履行的责任是什么,以及刑罚的意义是什么。霍夫曼说:“这样宏大的问题不可能突然就被攻破,毕竟人类已经探索了2000多年。”但是支持神经法学的声音则认为,在日常、常规的法庭上似乎没人在乎这种宏大的哲学问题。契尔表示,“不管怎么说,只要有两三篇论文支持这种神经科学证据具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并且发表于知名学术期刊,有德高望重的学者为之署名,那么律师们自然就会运用这些研究成果。”文/Eryn Brown
译/河沥活
校对/河沥活、兔子的凌波微步
原文/blogs.discovermagazine.com/crux/2019/09/05/neuroscience-brain-courtroom-legal-system-knowable/#.XXHEDigz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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