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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隔震顶升加固

      视频简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规定: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来源:震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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