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灯光不仅是照明工具,更是驾驶人文明沟通的重要工具。夜间会车时,因不当使用远光灯而发生事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经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与美美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美美被送往顺昌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法院组织鉴定,美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小明、小张所驾车辆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对于赔偿部分,因各方未能达成一致,美美遂将小明、小张及其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美美认为
我当时过马路确实有点急,没看清两边。但那条路灯光暗,他们两辆车开得都很快,车灯晃得我眼花,根本没时间反应。我受伤这么严重,他们都得赔偿我。
小明认为
这不能都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小张一直开着远光灯,照得我至少3秒看不见东西。对向车道隔着三十米远,这么长的距离我眼前都是白的,根本没法及时发现行人。他是轿车司机,注意义务应该更大才对。
小张认为
我当时车速正常,是小明的摩托车先撞到人,可能他车速太快,我也反应不及,我已经尽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夜间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车速,与对向车辆会车后亦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美美受伤的直接原因;小张在会车时未及时切换为近光灯,对事故的发生构成间接原因;美美在横过道路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且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也存在相应过错。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原因分析,对于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部分,美美主张自行承担15%的责任,法院予以采纳;剩余85%的责任,法院认定由小明承担70%,小张承担15%。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公众的视野往往聚焦于直接发生碰撞的双方。然而,在本案中小张虽未与行人美美发生直接碰撞,但其在会车时未按规定切换近光灯的行为,被认定为事故的成因之一,并因此承担了次要责任。这说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即便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只要其客观上增加了道路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促成作用,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夜间滥用的远光灯,正是这样一种高风险“过错”。它会导致对向驾驶员瞬间致盲,难以准确判断路况。这正是小明未能及时观察到横穿道路的美美,最终引发碰撞的关键因素之一。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交通参与者均应当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灯光不仅关乎驾驶礼仪,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只有树牢规则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共同构建起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来源: 福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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