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外科手术的“隐形守护者”
麻醉药(俗称“麻药”)用于外科手术,通过可逆性抑制神经功能,使患者暂时丧失感觉或意识,保障手术顺利进行。
根据作用范围,可分为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
01全身麻醉药
简称全麻药,是指能可逆性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引起暂时性感觉和意识丧失,骨骼肌松弛的药物。分为吸入麻醉药和静脉麻醉药。常用的吸入麻醉药包括七氟烷、地氟烷、氧化亚氮等;静脉麻醉药包括丙泊酚、依托咪酯、氯胺酮等。
02局部麻醉药
简称局麻药,是一类以适当的浓度应用于局部神经末梢或神经干周围,在意识清醒的条件下暂时、完全和可逆性地阻断神经冲动的产生和传导,使局部感觉特别是痛觉消失的药物。局部麻醉药常用于消化道、气道、口腔等处的手术或检查,以缓解患者因手术引发的疼痛不适。常用的局麻药包括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罗哌卡因、阿替卡因等。
药用类麻醉药品:强效镇痛的“双刃剑”
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将麻醉药品按药用类和非药用类分类列管。药用类麻醉药品以阿片类物质为主,通过激动中枢阿片受体发挥镇痛作用,但因其高成瘾性被纳入特殊管理范畴,需严格管控。
医院常用的药用类麻醉药品见下表:


管理规范:从处方到监管的全流程约束
药用类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必备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确保药用类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药用类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药用类麻醉药品每张处方用量:

患者使用药用类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后,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医疗机构需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患者不再使用药用类麻醉药品时,应当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切勿随意丢弃或转赠他人,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
严禁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重复获取麻醉药品。
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盗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医务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患者:擅自转赠或丢弃剩余药品可能触犯法律,需严格遵医嘱用药并妥善保管。
精准区分 筑牢安全用药防线
麻醉药与药用类麻醉药品虽名称相近,但药理作用、管理要求及社会风险差异显著。
安全合理使用药用类麻醉药品是医患共同的责任:医务人员需强化分类认知,严格遵循法规;患者应提高用药依从性,共同防范滥用风险。通过医患协同、制度约束与技术监管,方能实现两类药品“疗效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目标,让药品真正成为健康的“助手”,而非隐患的源头,为医疗安全保驾护航。
1.若对用药有疑问,可随时咨询药师或主治医生。
2.发现药品丢失或异常流通,请立即向医院药剂科或监管部门报告。

来源: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内容资源由项目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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