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老年生活,守望银龄人生。为深入实施“银龄科普”行动,构建“线下为主、线上补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银龄科普宣传体系,提升老年人科学素养和数字技能,更好地帮助老年人适应信息社会的变化,泉州市科协联合泉州开放大学、泉州广播电视台推出《老年生活馆》栏目。
本期银龄科普看点:
钟南山:
对待新冠要像流感一样 不要慌 最近,全国多地出现新冠病毒感染流行趋势。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表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5月份最后一周公布流感样病例新冠病毒阳性率为22.8%,占比差不多是1/5。新冠病毒目前虽然传染性强,但致病性弱了很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对待当前新冠疫情要像流感一样,不要慌。
交钱就可一次性补缴社保?假的! 日前,有不法分子诱骗临近退休人员办理虚假社保补缴并从中牟利,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对此发布提醒,参保人员要警惕“代理补缴社保”新骗局。任何声称可代理补缴社保的行为都是诈骗,参保人员不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办理参保缴费、补缴和申领养老金,须从正规渠道办理社保补缴业务。
按照政策规定,所有补缴均须以真实工作经历为前提。常见补缴类型:一是正常补缴,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参保缴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二是漏保补缴,主要针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进行补缴。
补缴要选择正规办理渠道。正常补缴需要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单位出现破产、注销等特殊情况,可以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参保人自行申请。
补缴业务具体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申报材料以及补缴是否有利等问题,参保人员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部门提醒,社保经办机构没有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补缴或代办其他社保业务,任何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声称交钱就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的行为都是诈骗。对于不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选择延缴,即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缴满规定年限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警惕新型招工骗局:
以保密为由收走手机 实则用于行骗** 近期,国内其他城市已出现多起新型招工骗局案件。市反诈骗中心提醒:这类骗局通常以招临时工、钟点工的名义招聘,而后以“工作涉密”、不得拍照等为由,要求上交手机统一保管。殊不知,招聘者偷偷拔出手机卡,插入其他手机,供境外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
**“银发族”上班受伤
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谢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鞋服公司能否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银发上班族”的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判决鞋服公司应赔偿谢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回事呢?
晋江某鞋服公司(原告)与谢某(被告)有劳动纠纷一案。2023年4月,谢某入职晋江某鞋服公司工作,岗位是普通工人,其时年已满56周岁,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为此双方就有没有工伤赔偿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谢某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需支付被告谢某因工受伤的赔偿金。
被告谢某认为,双方纠纷经仲裁并生效,入职时其本人虽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被告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其在工作中所受伤害为工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谢某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双方于谢某入职当日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谢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应认定谢某与晋江某鞋服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应赔偿谢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劳动者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得以劳动者超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劳务关系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体现出较大的自主性。
来源: 福建省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