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石狮市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化解了一起
涉及未成年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起来看看!
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未成年人骑行的相关规定,清晰划分了责任范围,明确了赔偿界限。针对小张、小邱父母存在的“监护疏忽”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方面的争议,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耐心引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大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当一定的责任。
经过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张、小邱双方父母自愿按一定比例赔偿大刘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该笔款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调解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共同向石狮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并当场支付完毕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张未年满16周岁,独自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上路行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很多学生出于好奇、攀比的心理,贪玩或者虚荣心作祟骑电动车,部分学生骑车时经常搭载同学或朋友,喜欢在路上玩漂移、打角度、比赛超车等,而电动车的速度比自行车快,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学生遇到紧急情况应变能力不够,不能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同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车时发生事故导致他人伤害,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张、小邱的父母疏于监护,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容忽视。为了孩子的安全,学校、家长以及学生应共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防止未经授权驾驶电动车的情况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买和提供车辆。学生也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不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或者搭乘未成年驾驶的车辆。
来源: 平安泉州 石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