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是一项国家标准,本标准部分代替GB 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本标准与GB 2762—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稀土限量要求;修改了应用原则:增加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调整了黄花菜中镉限量要求;增加了特殊医学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增加了无机砷限量要求检验说明;修改了附录A。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一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一氯一1,2一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术语和定义

  • 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 、包装 、贮存 、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该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应用原则

  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见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 对于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6.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指标要求

1、铅

(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图1,图2-1,图2-2。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2、镉

(1)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图3,图4。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3、汞

(1)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图5。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砷

(1)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图6。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锡

(1)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图7。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6、镍

(1)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图8。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

7、铬

(1)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图9,图10。

(2)检验方法: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8、亚硝酸盐、硝酸盐

(1)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图11,图12。

(2)检验方法:饮料类按G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9、苯并[a]芘

(1)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图13。

(2)检验方法: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N-二甲基二硝胺

(1)食品中N-二甲基二硝胺限量指标见图14。

(2)检验方法: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11、多氯联苯

(1)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图15。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

12、3-氯-1,3-丙二醇

(1)食品中3-氯-1,3-丙二醇限量指标见图16。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91规定的方法测定。

附录A

食品类别说明表见图17,18,19,20,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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