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一、百科上的科斯定理:
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 (Ronald H. Coase) 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
科斯第一定理:
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如何界定,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本人理解,似乎这句话暗含——“交易达成“表明交易双方满意,同时其他人未能阻止交易,也视为事实上的满意)
科斯第二定理:
交易费用不为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科斯第三定理(推演):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不同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相等,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制度成本】
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该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制度收益】
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建立成本+运行成本】,则现存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二、张五常的阐释:
科斯与张五常是“亦师亦友”,科斯视张大师为“最懂他的那个男人”。但张五常对科斯定律的描述在不同时间和场合是不同的,下文取自《经济学解释》第四版2014年修订版,相对于他的讲座和写给报刊的文章,应该更严谨一些。
注意,这是他认为的科斯观点,不代表他完全同意科斯的观点。
阐释一:
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率。
阐释二:
权利的界定与市场没有交易费用的运作满足帕累托至善。这是定义性的。
阐释三:
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必要的先决条件。
——张五常认为:严格来说,科斯定律应该称为科斯条件(暗指科斯定律只是看问题的一种角度,张五常不用‘定理’而用‘定律’是有深意的)。张五常在2004年版的《经济解释》中曾对科斯第一定律,做了修订:市场的相对价格不变,不管产权归谁,只要交易费用不变,栏杆的位置不变(市场交易的结果不会变)。估计还是因为难以清晰表述,在更新的2014版《经济解释》中删除了这句修订。
张五常曾在多处文章和书籍中说明自己对科斯定律的理解和质疑,:
1、没有交易成本(制度阻碍、协作难题、信息不足、执行困难…..等),资源自动配置完成,就不会存在市场。我读张五常这段话想到了《变形金刚》里的宇宙大帝,巨大的星球成了“宇宙大帝”本身,星球上的一切资源配置完全不需要交易,如果他的后续伟业成为现实,那全宇宙都成为“宇宙大帝本身”,也不需要市场存在。他也提到过“一人世界不存在交易成本”。
2、凡是交易皆满足了“帕累托至善”(他更喜欢用‘没有租值消散’),凡是认为不满足的,皆是没有观察到隐藏的局限条件。注意,这是张五常定义的帕累托至善。张五常曾说他再三请教阿罗后还是不太理解“帕累托至善”。比如一笔交易中的卖方受到暴力威胁选择了低价成交,这也是达到了“帕累托至善”,毕竟他收获了部分金钱及人身安全。而其他人没有跳出来以实际行动反对,也可以算做他们是满意的。
3、科斯提出权利的相互性是极富创见的,工厂主有排污权,居民有呼吸权,而不是普通民众通过质朴感情否定工厂主的排污权。
4、科斯坚持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这是科斯最伟大的贡献。虽然交易成本的思想不是科斯首先提出,但他的坚持,使得交易成本思想深入人心,这个贡献大到他的其余贡献可以忽略不记的地步。
5、观察到产权是一系列的合约束,可以拆分使用,这是科斯的另一个伟大贡献。科斯之前的经济学家总是笼统的谈论产权,没有注意这一点。地主可以把土地的种植权出让,但保留骑马通过的权利。明清时期的地主甚至把土地的一切使用权出让,只保留名义所有权,因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能带来其它政治好处。
6、张五常曾在别处文章中说“科斯定律”是“说了等于没说”,但不妨碍科斯的伟大。尤其假设交易成本为零,那更是“说了等于没说”,科斯定律是“理性人假说和需求定律”的推演,因为自由市场中产权的使用总是会落到当下最高效的使用者手里。也就是说一开始的产权属于谁并不重要,市场会进行资源的再次配置。
三、薛兆丰版:
谁用的好归谁。
四、波斯纳定理——科斯定理在法学中的应用。
科斯长期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也被视为法律经济学的鼻祖之一。对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库特”等有重大影响。
此实为中国法学家根据波斯纳法官的意见总结而成,未见于英文,该定理是指——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
理查德·A·波斯纳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进路(即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是建立在以下三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之上的:(1)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对一定权利的不同估价是其交易得以进行的原动力;(2)法律制度在运行中会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来评价法律行为;(3)财产权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波斯纳定理最早是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被阐发的……他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极富建设性的推导,即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同时,波斯纳还给出了定理的对偶形式:‘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没有这样做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冉昊教授更是将波斯纳定理中蕴含的“事前研究”方法回溯至科斯“牛麦之争”中的“权利相互性”问题,认为波斯纳法官正是在科斯对“相互性”本质认识的基础上,延伸并强化出了“权利的冲突”命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波斯纳定理。
五、科斯本人的意见:
大部分引用“科斯定理”的人从未阅读过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更不用说阅读他的其它著作,如经典的《企业的性质》。科斯一直反对大家去总结“科斯定理“,一直苦恼自己被误解。
武汉大学教授收集了一些科斯本人的发言,如下——
科斯本人从没有以“定理”形式概括自己的思想 ,也不同意别人对其思想概括成所谓“ 科斯定理 ” , 但科斯还是在不同场合把他的思想作了总结。科斯的总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认为 ,“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在此基础上可推论出在有交易费用时 ,“ 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第二种形式 ,科斯于《“在社会成本问题 ”的注释》一文中写道“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将最大化。”。第三种形式,科斯曾在斯德哥尔摩新制度经济学年会上发表演讲时的表述 “在一个私有的自由经济中,资源将被运用到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
曾指出“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应指科斯第一定理— 陈承坪注)当作对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经济世界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一块垫脚石而已”
程承坪的论文《理解科斯定理》算是蛮详细的记录了学界对科斯定理的理解,他本人倾向把科斯定理视为一种思考方法和观察角度。
其对科斯上述意见的理解是:第一种形式的前一种情况以及第二种形式的正确性依赖于对零交易费用的认识。如果持“布坎南无障碍版零交易费用”观,并且产权界定不会产生激励效应 ,那么这两种形式都是正确的。如果持“科斯版零交易费用 (无寻觅成本、无沟通成本、无执行成本)”观,那么这两种形式都难以成立。而第一种形式的后一种情况则不能保证一定成立 ,因为存在着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没有影响的情况。第三种形式至少在以下二种情形下是不正确的 一是交易费用较高阻碍了资源的自由转移,二是存在垄断 。
艾佳慧还收集了一段话——
科斯曾在一篇回应性文章中指出,“零交易费用的世界已常常被说成是科斯世界。真理多走半步往往会变成谬误。科斯世界正是我竭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现代经济学理论的世界”。
来源: 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