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桐城市的山区,毛竹资源丰富,尤其是唐湾镇毛竹自然分布广。但是进入冬季,山区经常大雪封山,容易发生雪灾。雪压挂冰是毛竹林的主要灾害,对竹林生产和竹产业发展构成了较大的威胁。

一、雪灾预防技术措施。

1、钩摇去梢:去梢是预防雪压的主要经营措施。方法简便,工效高,适宜在毛竹林面积大、人烟稀少地区应用。去梢时,留十五个枝盘,不少于十个枝盘,不超过二十个枝盘,其余的枝盘全部去掉。

(1)夏季摇梢:夏季幼竹摇梢,方法是:嫩枝刚发3-5盘时或新竹展枝放叶期间,用力轻摇新竹,使新梢折断。每工可摇梢400株左右。早期的嫩梢可用作笋干原料。

(2)秋冬钩梢:秋冬季对当年新竹进行钩梢。每人每天平均可钩梢200-400株。

2、竹木混交:竹木混交是减免雪灾的根本性措施。雪压期间,混交的乔木可对倾斜的竹子起到支撑作用,降低竹株的弯曲强度和搭棚比例,减免破篾和折断,防止竹林翻蔸。混交的树种宜选择深根、窄冠、耐压、落叶阔叶的高大乔木,主要有枫香、檫木、泡桐、栎类和杉木、马尾松等。混交比例为10%,风口、山脊、山体中上部可增加到20%。

(1)造竹木混交林:荒山造竹时,在造竹的前三年至造竹时,定植混交树种,主要是枫香、檫木等。

(2)林内混交:现有的毛竹纯林,可利用天窗(林内疏竹处)补植泡桐等速生乔木,连续平茬两年,培育高秆泡桐。

(3) 扩鞭混交: 毛竹扩鞭进入新的林地,自然形成竹木混交林,应始终保留一定比例的杉木、马尾松、柳杉和栎类等高大乔木,乔木不少于10%。

3、合理采伐: 竹林管理上,坚持春护笋、夏养竹、秋管理、冬砍竹。竹材采伐时,坚持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弱留壮、砍四留三不过五度。经常发生雪压冰挂的地段(如山体中上部),应避免冬季采伐,实行初春伐竹制度,即:在雪压冰挂期过后进行采伐。

4、控制密度: 立竹密度偏低、立竹分布不匀的林分,单根竹株的载雪量增加,雪压危害更加严重。在雪灾较为频繁的地段,应合理留养,适当增加立竹密度,每亩立竹量增加到:笋用毛竹林180-220株、笋材两用林220-270株、材用林270-300株。

二、雪灾救护技术措施。

毛竹林出现雪压挂冰时,应及时开展斩梢摇冰、竹林清理、竹材利用和竹林恢复工作。

1、斩梢摇冰: 斩梢摇冰是减轻雪灾的主要应急措施。

在积雪初期(雪尚未凝结成冰时)和化雪初期(气温回升至0度以上,冰雪开始融化时,约在每天9时至17时),对弯曲型和搭棚型的竹株,尽快地组织人员上山斩梢摇冰。这时,竹梢下垂甚至着地,人站立地面就可直接劈断梢头,易于操作,工效高,(每人每天平均可斩梢300-800株)。

斩梢摇冰的方法是:每株毛竹仅保留基部的20盘枝条,其余的枝盘用柴刀全部砍去,减轻竹株的载冰重量。然后,轻摇竹株或用棍棒敲击竹竿,震落处于融化状态的部分冰雪,保全竹株。

2、竹林清理: 竹林清理是减轻雪灾的重要措施。受害竹株的清理应根据受害竹林状况、受害竹株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次清理: 翻蔸型、破蔑型和折断型的竹株在林分中的比例较低,不超过20%,如低海拔地区、南坡、隐蔽地形、林缘、埂坎处,可在化雪期间一次性地清理完受害竹株。对翻蔸型竹株,实行蔸部锯断,回土填坑,竹材出林。对破篾型和折断型竹株,实行蔸部砍断,竹材出林。

(2)两次清理: 翻蔸型、破蔑型和折断型的竹株在林分中的比例较高,超过20%,如中高海拔地区、北坡、开阔地形、旅游区等,应分两批清理受害竹株。

化雪期间,清理掉全部翻蔸竹(蔸部锯断,回土填坑,竹材出林),清理掉竹叶发枯的破篾竹和折断竹(蔸部砍断,竹材出林);保留竹叶仍正常的破篾竹株和折断竹株,并对它们进行砍梢处理(保留20盘枝)。

雪灾当年的新竹展枝放叶后,清理掉剩余的破蔑竹和折断竹(蔸部砍断,劈蔸回土,竹材出林)。

3、竹材利用: 采伐的雪压竹株因竹材年龄、完整程度的差异应分别利用。三年生以上的翻蔸竹和折断竹,可用作地板、竹筷等加工原料;三年生以上的破篾竹,可破篾编织帘席,生产模板等;三年生以下(不包括三年生)的翻蔸竹、折断竹和破篾竹,只能用作造纸原料。

4、竹林恢复: 蔸内施肥、限期禁笋和限额采伐是灾后竹林恢复林相和生产力的三个根本措施。

(1)蔸内施肥 :实行蔸内施肥,补充当年新竹生长所需养分,促进竹林复壮,加速竹蔸腐烂。方法是:3月中下旬,将前两年和灾后伐竹的竹蔸用钢扦打通全部竹节隔(约30厘米),直到竹蔸的螺丝钉处;每蔸灌入尿素100-300克;遇雨天可不灌水,遇晴天应适量浇水;最后,用泥土封口即可。

(2)限期禁笋: 实行限期禁笋制度,是促进林相恢复的主要措施。受灾严重的林分,在灾后两年的笋期,一律禁止挖笋;灾后第三年的笋期,仅可适当疏除后期退笋,一律不挖前中期春笋和冬笋,促进竹林满园。

(3)限额采伐: 实行限额采伐制度,是促进林分生产力恢复的主要措施。受灾严重的林分,自灾后当年的夏季至灾后第三年的夏季,一律禁止伐竹;自灾后第三年的秋季至灾后第七年的夏季,允许少量伐竹(仅限于灾前留存的竹株);灾后第七年的秋季,恢复丰产林采伐制度(砍伐5.5年生的竹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