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这么一桩旧案“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再度出现在大众视野,因为当事人已经出狱了。
我还记得九年前,仿佛一夜之间,类似《掏鸟16只,获刑十年半》这样新闻铺满了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是沸沸扬扬的议论。当时,相当一部分公众光看了题目就觉得闫某冤枉,只是掏几只鸟玩儿的话不应该判这么重的刑。毕竟在当时人们的认知里,掏鸟窝不算什么大不了的事。
那么闫某掏的是什么鸟呢?他真的是无心之过吗?当时的量刑是否过重?别着急,我们一件一件来聊。
首先我们聊一下涉案的野生动物。根据当时的案情公示,我们可以看到闫某在本案中是盗猎、贩卖了14只燕隼和2只其他隼形目鸟类。那我们也主要先说说燕隼。燕隼是隼形目隼科的一种小型猛禽,成年之后也就跟鸽子差不多大。它们的翅膀狭长,呈镰刀型,飞行时像一个放大了好几圈的燕子。燕隼平常会吃一些小型的啮齿动物、鸟类、两栖爬行动物以及昆虫等节肢动物。它们虽然广泛分布于亚欧大陆和非洲北部,但是对生存环境要求比较高,林子太密了不行,没有林子也不行,主要栖息于林缘地带。因此野外种群数远远没有同为小型隼的红隼那么多。在我国燕隼是一种候鸟,春天飞到北方繁殖,秋末开始向南方迁徙准备越冬。
别看它们体型不大,但也是处在食物链顶端的掠食动物。我们都知道,越是处于食物链顶端的动物,其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越强,然而其数量越少,种群越脆弱。以燕隼为例,它们的食物里绝大部分是会造成农林虫害的昆虫。
燕隼,配图来自图虫网
因为获取食物不易,加上它们天性胆小,巢址都尽量选在不容易被人类发现的地方,连鸟类学家要找到它们都得费一番功夫——所以每个繁殖对需要很大的领地。有学者做过研究,生态环境很好的地方,大约每一百平方公里才有1-3对燕隼繁殖。而燕隼的繁殖能力又很弱,每窝仅能产2-4枚卵,每窝能成功孵化又养到幼年的可能仅有1-2只。这样算来的话, 要获得14只燕隼雏幼鸟,至少要掏4-6个燕隼窝,搜寻大约500平方公里。而我们查了一下,整个辉县才2007平方公里。看得出闫某为了获取这些燕隼可谓煞费苦心,目标非常明确,绝不是从自家门前树上不小心掏了一窝鸟犯了无心之失。
警方随后从闫某的QQ记录、百度贴吧发帖等渠道获得的证据,也印证了他是当地一个非法鹰猎群的成员,非法饲养过包括鹰雕、苍鹰、雀鹰等在内的很多猛禽,明确知道自己盗猎贩卖的是什么物种,更知道保护级别,否则也不会使用各种“黑话”交易。而这种买卖,更像吸毒者的以贩养吸。
从网络上爆料出来的其他各种截图来看,他除了长期有目的地收购、贩卖包括隼形目、鹰形目在内的各种猛禽,还多次炫耀自己虐杀成百上千只其他三有鸟类,包括绿头鸭、白头鹎、灰喜鹊等等。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他还发帖炫耀自己制作可以“打死人”的改装气枪。
在我国,所有猛禽——包括隼形目、鹰形目和鸮形目鸟类,都是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的燕隼、鹰雕等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根据十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捕捉、运输、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闫某及其同伙显然是没有许可的,而第三十一条规定: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算情节严重呢?按照十年前的司法解释,非法捕捉、杀害、运输、买卖、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10只,既为重大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是5-10年;10只以上就是特大刑事案件了,一般量刑10年以上。闫某多次组织贩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数超过10只,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极大,判10年绝不为过。何况这还是基于本案掌握的少量实证采取的轻判。毕竟闫某自己曝光过的被他杀害的其他野生动物也是受保护的,可惜应该都被他毁尸灭迹,无从查处。
在许多相关学者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者看来,他应该付出的代价远不止这些,然而却有很多不明真相的公众被一些媒体裹挟,一次次大呼其冤,为涉野生动物执法、司法工作带来巨大阻力。这后面有多少不法分子在推波助澜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我们应该时刻警醒的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本文为科普中国·星空计划扶持作品
作者:张率
审核:黄乘明(中科院动物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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