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炉能燃烧哪些垃圾MARPOL公约 附则VI关于焚烧炉是这么规定的:
第16条 船上焚烧
1. 除本条4规定外,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2. 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
.1 本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多氯联苯(PCBS);
.3 本公约附则V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
.6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3. 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s),但在已颁发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 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5. 本条规定:
.1 不影响经修正的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的禁令或其他要求,和
.2 不排除符合或超过本条要求的船上热废物处理装置替代设计的开发、安装和使用。
6.1 除本款第6.2段规定者外,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在船上的每一焚烧炉均应符合本附则附录IV的要求。符合该要求的每一台焚烧炉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参见MEPC.76(40)号决议:《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及MEPC.93(45)号决议:《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的修正案》)予以认可;或
6.2 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任何在2005年5月19日以前安装上船的焚烧炉免除本条6.1的适用要求,只要该船仅航行于悬挂其国旗的该国主权或管辖的水域内。
7.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应持有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手册上应规定如何在本附则附录IV/2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
8.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负责任何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能执行本条第7款所要求的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9. 按照本条第6.1款安装的焚烧炉,在该炉运行期间须随时对燃烧室气体出口温度进行监测。在温度低于850℃的最小许可温度时废弃物不应送入船上连续进料焚烧炉。对于分批装料的船上焚烧炉,该装置应设计成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达600℃且随后稳定在不低于850℃。
公约已经详细规定了能烧和不能烧的垃圾类别,船员朋友们在进行焚烧操作前一定要先确认好要焚烧的垃圾是否符合规定,不要违规焚烧。
焚烧炉能否燃烧塑料垃圾这个就要详细的去看自己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了,如果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是根据《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经MEPC.92(45)决议修正的MEPC.59(33))决议)或《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经MEPC.93(45)决议修正的MEPC.76(40)决议)或《2012年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经MEPC.239(65)决议修正的MEPC.219(63)决议)或《2014年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MEPC.244(66)决议)或《2017年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MEPC.295(71)决议)签发的IMO型式认可证书,塑料及制品和含其混合物的垃圾是可以焚烧的。
装上船上的焚烧炉是否符合要求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增加新的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要求所有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船上的焚烧炉应符合MEPC.76(40)的要求。此后公约有关焚烧炉性能标准的要求经过MEPC.93(45)和MEPC.244(66)两次修正案的修正,但整体来看,有关焚烧炉材料与制作、操作要求、操作管理,及其它相关要求等各个方面并无太大变化。
焚烧灰渣应该如何处理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规定,在任何海域,应将焚烧炉灰渣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也就是说,焚烧炉灰渣是不能排放入海的!
**焚烧垃圾需不需要记入《垃圾记录簿》**当然需要!焚烧垃圾的操作记录和炉灰的排放都需要需要记入《垃圾记录簿》。需要注意的是:焚烧操作的人员也要在垃圾记录簿上签字确认,炉灰送岸回收后船上也应保存接收单据或证明。
日常使用需要注意事项****1、油污预处理1)提前将污油驳运到焚烧炉油柜,尽量除去污油中的水分:可通过加热使水分蒸发、沉淀放残或其它有效的方法进行。虽然有的焚烧炉说明书规定可以焚烧含水40%的污油,但这样既增加了焚烧的时间,有时还需要轻油进行伴烧;
2)废油进焚烧炉的温度控制在90摄氏度左右,温度太低会影响其雾化质量,温度过高会使水分汽化,使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燃烧。
2、设备的检查1)检查清洁燃烧器油头及滤器,检查进气通道及风门;
2)检查系统各阀件处于正常状态;
3)检查炉膛内的耐火水泥的状态并及时清除过多的灰渣;
4)对于难以焚烧的主机盘根箱生成的污油渣应集中存放,在合适港口做退岸处理;
5)焚烧炉附近要配备《操作手册》;
6)必要时须检查并更换喷雾器的油/ 气O形密封令;
7)焚烧炉观察镜弄脏时须对其进行清洁;
8)控制板的门要关闭,以防脏物浸入;
9)污油泵不要强迫性地从低油位泵油,也不要泵含有大量细金属颗粒、沙子等其它固体杂质的污油;
10)驳油污入柜时不要驳太满,达到2/3 容量即可;
11)每次使用前对焚烧炉炉膛进行检查,及时修补损坏的耐火材料;
12)视情况拆检燃烧雾化器,包括点火电极和油嘴;定期对点火油泵和废油泵进行拆检,特别是废油油泵,建议使用3个月左右解体检查一次,决不能等到不能使用了再去解体;
13)定期对焚烧炉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维护,经常测试燃烧炉排烟废气和燃烧温度的报警值、特别注意灭火停炉的功能测试;
14)加强焚烧炉风机和油柜搅拌器的检查保养工作;
15)申请一些易损件的备件作为备用,以便检修时使用;
16)焚烧炉系统中的压力表、温度表指示一定要准确,并且要按照说明书要求调整压力,有问题的及时修理或更换;
17)焚烧炉有型式认可证书的,必须在船保存;
18)焚烧炉的型号、处理能力要和《国际防止船舶有污染证书》(IOPP)和《(国际)船舶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登记的一致。
3、操作要求1)焚烧炉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其在下列条件下操作:
燃烧室烟气出口的最高温度 1,200℃
燃烧室烟气出口的最低温度 850℃
燃烧室的预热温度 650℃
2)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则无预热要求。但是焚烧炉应设计为实际燃烧处所的温度在启动后5分钟内达到600℃;
3)焚烧系统应在燃烧室低压(负压)状态下操作,以防止烟气向周围释放;
4)在焚烧炉的显要位置应设有警告牌。警告在操作过程中切勿擅自开启燃烧室的门,也不要使焚烧炉装入过多的垃圾。
另外一点必须注意:在一些港口和特殊海域是禁止使用焚烧炉的。
法律要求及处罚依据1、如果你船配备的焚烧炉不符合规定,港口国主管机关会按照港口国监督规则,要求你船进行整改。
2、如果船舶违规使用焚烧炉,或者违规排放炉灰,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1)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船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3)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单证的,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船舶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警告或处2万以下罚款。
5)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6)在港内违规使用焚烧炉的,这个处罚规定需要关注当地地方性法规。
比如:
天津市发布《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发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发布《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管理水域使用焚烧炉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舟山市发布《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在其他港口停靠时,如果想使用焚烧炉,一定要先了解该港口的相关规定,以免发生违法行为!
来源: 中国航海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