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2年5月,海事执法人员对“长XX”轮实施了船用燃油取样快速检测,发现该轮0号燃料油含硫量超标。随后经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一步检测,确定该轮0号燃料油硫含量为1.09%m/m,超过沿海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船舶燃油硫含量控制要求不高于0.5%m/m的标准。“长XX”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用燃油,XX有限公司作为该轮管理人,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什么是硫氧化物

硫氧化物是硫的氧化合物的总称,包括二氧化硫(SO2)、三氧化硫(SO3)、硫酸酐、三氧化二硫(S2O3)、一氧化硫(SO)、七氧化二硫(S2O7)和四氧化硫(SO4),是无色、有刺激性臭味的气体。硫氧化物是全球硫循环中的重要化学物质,在大气中比较重要的是SO2和SO3,其混合物用SOX表示,它与水滴、粉尘并存于大气中。

三.硫氧化物的危害

硫氧化物是大气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是化石燃料近几十年最受关注的元素,它不仅危害人体健康和植物生长,而且还会腐蚀机器设备、建筑物,由于化石燃料的燃烧和工业废气的排放物中均会包含大量的硫氧化物,严重时可能导致形成酸雨。据统计,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全国70% 以上的南方城市及北方城市都下过酸雨。

另外,随着化石燃料中硫元素的升高,其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水平也会同步升高,严重时可能导致产生光化学烟雾。

四.船舶排放“硫氧化物”的有关法律法规

在2016年10月MEPC.280(70)号决议中,通过了“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开始实施0.5%燃油硫含量限值的规定”后,在国际航运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应。我国于2018年11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10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小编梳理了有关船舶排放“硫氧化物”的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

1. 国际公约

1.1《MARPOL公约附则VI》

2. 国内法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3《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2.4《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3. 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

3.1《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3.2《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五.国内水域排放控制区要求

根据2018年11月交通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我国排放控制区的具体位置范围排放控制区目前分成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

沿海控制区范围为下图所列60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其中海南水域范围为表-2所列20个点依次连线以内海域。(注意:沿海控制区范围包括海南水域),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

具体的排放控制要求总结如下: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5%m/m的船用燃油。

2020 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控制区(长江和西江干线段),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2022 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未采用等效替代措施的,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国际航行船舶需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六.防污染管理建议

一旦船舶被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航运企业和船舶应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小编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01燃油用品

航运企业应与有资质的供油企业合作,验证其燃油质量检验报告,不贪图低价,杜绝不合标燃油上船。

02船舶证书文书

1. IAPP或APP证书

对于国内航行海船:所有船舶应持有《安全与环保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国际航行船舶: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须获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附件。需保持证书原件在船,并在有效期内。

2. 航海日志

船舶进出排放控制区,需将时间、船位经纬度、在用燃油硫含量记录在航海日志。

3. 轮机日志

船舶进出排放控制区,需要换油的,将换油起止时间、船位经纬度、转换前后所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以及燃油舱存量、低硫燃油使用量、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

4. 油类记录簿(PART I)

加装燃油之前,重点核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并按照油类记录簿要求记载。

03留存燃油样品&供受油单证

燃油供受单证填写完整规范并按规定保存至少3年。船舶留存的燃油样品,由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成作业后密封签字,保存至该燃油基本用尽且至少保存12个月。

04替代措施

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以上船舶燃油硫含量要求。替代措施是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对于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船舶,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如有废气清洗系统记录簿:核查尾气后处理装置,营运过程中的相关操作参数、部件调整、维护和使用等记录是否规范完整。

05燃油转换程序及管系

须持有书面燃油转换程序,核查该程序是否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体系的船舶)或其他操作规程(不适用体系的船舶),燃油转换操作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核查船舶燃油管系布置及燃油管系图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燃油管系与燃油管系图是否一致。对需要进行燃油转换的船舶,由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换油操作。

06配合燃油取样工作

配合执法人员共同开展燃油取样,从燃油日用柜或者日用柜下游管路中抽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接近燃烧系统(如船舶设置的燃油取样点、燃油进机前最后一道滤器或者离燃油使用装置最近的驱气阀等),同一取样点至少取三份油样,并留船保存一份。

来源: 中国航海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