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落地见效,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努力,还需要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产业联盟、科技科学类的行业学/协会、科技传播平台等的共同协作。

撰文/罗中云(本报评论员)

编辑/吉菁菁 日前,科技部、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允许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的中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适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注册在海淀园的中央单位适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九部门发布《通知》,对于打破央地藩篱,激发中关村核心区中央单位就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热情、释放《条例》的制度红利,从而推动北京市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的科技资源丰富,特别是在中关村核心区,聚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还有中科院等高水平科研院所及大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每年都会产出大批高质量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以往,这些单位的成果主要面向全国,哪里条件合适、优惠措施多就会流向哪里,而对于“就地转化”,虽有成功案例,但总体来说并不突出。由于中央单位相关管理要求与北京市的地方规定有差别,这些单位与北京市级层面的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包括政策层面的覆盖等往往存在一些障碍。在不能确定成果“就地转化”收益的情况下,不少在京中央单位倾向于将科技成果向产业环境较好、政策较为宽松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或者一些招商引资力度较大的中西部地区转化。其实,北京市的《条例》中的相关政策对驻地中央单位,尤其是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人是很有吸引力的。比如它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对于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则要求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条例》也规定,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三技”活动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央单位适用《条例》后,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利用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活力。为了吸引中央单位就科技创新成果在地转化,《通知》明确要求在园(海淀园)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同时还要求北京市相关部门要与在园中央单位建立对接机制,指导这些单位落实《条例》相关政策,发现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但要让这一新政落地见效,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努力,还需要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产业联盟、科技科学类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科技传播平台等的共同协作,各自发挥专长,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成果转化环境和氛围,以吸引包括中央单位在内的各种创新主体将创新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为首都的高质量发展服务。在这方面,北京市有不少有益的创新,比如北京市科协等单位主办的首都科学讲堂,经常邀请一些中央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带着创新成果登台,向公众和业界人士介绍解读,在为公众开阔眼界、提升科学素养的同时,也为科技成果走出“深闺”,获得更多落地转化的机会创造了更多可能性。当然,此次《通知》目前仅限于中关村核心区(海淀园),但此范围以外的中央单位往往也有将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需求,因此,当时机成熟的时候,相关政策的覆盖范围还可以不断扩大。

来源: 北京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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