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农业部等11部门下发了 «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 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作为休闲农业用地:一是农民的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是农村 “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五是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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