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术语。指《伤寒论》所包含的治法。因其共有397条原文,故名。

概念指《伤寒论》所包含的治法。

解读三百九十七法之说,始自宋·林亿等《校定伤寒论序》,其间云:“今先校定张仲景《伤寒论》十卷,总二十二篇,证外合三百九十七法,除复重,定有一百一十二方。”

自明以降,有一些医家认为,《伤寒论》一条便是一法。在诸多医家中,也有人意识到林亿等人的三百九十七法必有所指,但苦于六经至劳复各篇中提出了方治,可以言“法”者仅二百余条,为了求合其数,便多方法设法,四处求索,予以补缀。

自宋以后,历代医家对三百九十七法之实质虽仁智互见,各是其说,但终因无可靠证据而缺乏确切的结论。

近来有人据《伤寒论》明·赵开美复刻本考证,认为林亿等人校定《伤寒论》的体例,是将条文中不出方治者作为“证”,出具体方治者作为“法”。而“三百九十七法”实指从《辨太阳病脉证并治上》至《辨发汗吐下后病脉证并治》为止,所有出具体方治(包括针灸法)者而言。在宋本各篇正文之前,均将这些称为法的条文重列,字句间有简化,略同于目录的形式。例如《太阳上篇》第12条,即重列于正文之前,作“太阳中风,阳浮阴弱,发热汗出恶风,鼻鸣干呕者,桂枝汤主之。第一。”其字句已较第12条正文简化。“第一”即指此条是本篇第一法。本条下又注有“五味,前有太阳病一十一证。”“五味”显然是指桂枝汤的药味数,“十一证”即指本篇第1~11条不出方治者而言。这样,“证”与“法”的区别就显而易见了。《校定伤寒论》第五篇至第二十二篇,每篇篇名之下,都注有合若干法。计有:《太阳上篇》合一十六法;《太阳中篇》合六十六法;《太阳下篇》合三十九法;《阳明篇》合四十四法;《少阳篇》无;《太阳篇》合一十九法;《霍乱篇》合六法;《阴阳易瘥后劳复篇》合六法;《不可发汗篇》合一法;《可发汗篇》合四十一法;《发汗后篇》合二十五法;《不可吐篇》无;《可吐篇》合二法;《不可下篇》合四法;《可下篇》合四十四法;《发汗吐下后篇》合四十八法。诸篇合之,共得三百八十七法,与序言之数不符。

有学者认为,其余十法仍可于各篇之首求之,不过是有的属于脱误,有的系以别文说明而已。其一,《少阳篇》篇首有一条,“太阳病不解,转入少阳,胁下硬满,干呕不能食,往来寒热,尚未吐下,脉沉紧者,与小柴胡汤,第一,七味。”此显系一法,而篇名之下未记,属于脱误。其二:《可发汗篇》第一法下注有“前别有四法”;《可下篇》第一法下注有“前别有二法”。此六法系指“大法春夏宜发汗”,“大法秋宜下”、“凡可下者,用汤胜丸散,中病便止,不必尽剂也”等六条而言。此虽不出方治,但与《可吐篇》篇首注明“合二法”中“大法春宜吐”、“凡用吐汤,中病便止,不必尽剂”同例,故应计入三百九十七法之内。但为了说明与本篇中出其方治者有所不同,故在文中标名“别有”数字以作区分。其三:在《太阳下篇》《阳明篇》《少阳篇》下,分别有“并见太阳阳明合病法”、“并见阳明少阳合病法。、“并见三阳合病法”之文,此三法虽与篇中所列者有重复,但三百九十七法中重复之处本多,故应计入其内。如是,脱误一法,别有六法,并见三法,共计十法,再加前三百八十七法,恰合三百九十七法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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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平 - 中医医史文献学专家,博士生导师 - 中国中医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