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核动力厂辐射环境防护规定》(GB6249-2011)对规划限制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1。

国家标准《核动力厂辐射环境防护规定》(GB6249-2011)对规划限制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

设定该区域的考虑因素对于可能具有严重场外影响的重要核设施而言,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应设定规划限制区,主要考虑 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应急的需要(尤其是人口因素),以保证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实现对人员的有效防护;二是安全的需要,避免新建设施或场所威胁到核动力厂安全。

规划限制区的管理考虑到公众受潜在辐射的后果和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以及可能影响核安全或妨碍执行应急预案的任何外部事件的影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重要核设施厂址的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管理涉及影响重要核设施安全的外部人为事件的确定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规划限制区进行有效管理,如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新建和扩建项目加以引导和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为了保证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切实有利于保障核设施安全,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必须经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国内实践目前规划限制区划定和管理办法虽然尚未制定,但有核电厂的省份,如浙江、广东、江苏、福建、山东等已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规划限制区作了规定。国家标准《核动力厂辐射环境防护规定》(GB6249-2011)明确规划限制区“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应有1万人以上的乡镇;对于多堆厂址,要综合考虑各反应堆的特点确定规划限制区边界;此外还提出了核事故情况下规划限制区边界公众照射剂量限制要求。

国际实践国外也采取了类似规划限制区的制度。在国外一般采取“三区法”:在核动力厂址周围划出一个无常住居民的隔离区为第一区;第二区为低人口密度区,对该区人口总数和工业增长等加以规划、限制或明确地予以控制,在确定居民总数和人口密度时,应考虑到核动力厂发生严重事故时,可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该区居民的利益进行保护;此外,还规定距核动力厂更远的一定距离内不允许大规模的人口中心,此为第三区。在美国《反应堆厂址选择法规》(U.S NRC,10CFR100,1979)中明确提出实行“三区法”,并在其后发布的导则中有各区域边界对反应堆的最小距离。日本原子力委员会1964年颁布的《原子炉立地审查指针》中规定实施“三区法”。2

本词条内容贡献者为:

李炜炜 - 高级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