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请A方律师对国家赔偿的求偿要求做最后陈述。
A: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的先生们,我代表我方受害者做最后的发言。现在既然真相已经查明,我方受害者在十年前的那次判决是一场纯粹的错误,那么这十年牢狱之灾对他意味着什么呢?请大家时刻要牢记这一点:我方受害者在十年前,已经是一家成功的私营企业的老总,年收益在十亿以上--这一点,可以通过当时的财务报表来查证。当时公司正在发展的上升期,年收益的增长率都在两位数以上。而事实上,我方的公司在那场冤狱后,很快就宣布破产。所以,在国家赔偿的数值上,对于我方而言,即使不考虑公司收益增长的情况,仅仅按照十年前每年十亿的收益来看,这十年的损失也将高达百亿。而且,对于我的当事人而言,事业是最重要的,这场无妄之灾,完全毁灭了他前半生所辛苦经营的事业。所以,综合收入损失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我方提出的最终求偿数值为142.7亿,在我们提交的附件上有具体的计算细节,希望法官和陪审团们仔细审议。谢谢。
下面请B方律师做最后陈述。
B:刚才听了A方律师的说法,我并不同意其求偿依据。大家知道,我方的当事人当时是A方当事人的私人司机,当时也卷进了这场官司,同样被错误关押了十年。如果按照收入来求偿的话,我方的赔偿数值可能还不及A方的万分之一。那么诸位想想,同样是人,同样的被关押十年,赔偿数值却相差如此之大,这难道合理吗?人的生命难道有贵贱之分吗?
所以,我方的要求是,国家应该就其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
也就是说,通过“双流高科”公司的时间机器,让我方当事人回到十年前,从而重获这损失的十年光阴,并进行适当的精神损失费的补偿。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返回十年前所需的资金为十亿元。另外,根据精神抚慰金不超过生命赔偿金的35%这一原则,我方申请的精神抚慰金为3.5亿元。所以,我方最后的求偿数值为13.5亿元。
现在暂时休庭,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合议,稍后将公布最后的赔偿结果。
三十分钟后。
现在宣布法庭决议和赔偿数值。根据A方和B方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现经过调查,确认其确属国家赔偿的求偿范围,认同其求偿的合理性。
针对求偿数额,我们认为:根据生命平等的原则,不能仅仅以某个人的收入作为赔偿标准,而应该以当前社会的人均收入作为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去年的国民人均收入,民众的人均年收入为8.3万元,据此我们审定的最终赔偿数值为90万元,其中包括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A:我方认为,每个人个体价值的差异,应该得到尊重。对于此项判决,我方无法认同,我们将随即提起上诉。
B:我们也将提起上诉。
一个月后。
现在宣布终审裁定:
根据A方提出的,要尊重个人生命特殊性的要求,我们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并参照了过去几年国家对于生命赔偿的有关判例,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在过去几年,对于错误执行了死刑的几个案例,国家赔偿的数额均在三百万左右。根据这个标准,我们认为,既然完全失去了整个生命的赔偿价值为三百万,那么失去了部分生命的赔偿标准,就应当视其占整个生命的比重而定。对一般人而言,十年大致占整个生命长度的八分之一,所以我们判定的最终赔偿标准是40万元--其中已包括精神抚慰金。
现在说明A方的特殊情况。考虑到其拥有的财力和社会地位,很可能在老年的时候通过时间机器,重新恢复青春。也就是说,其实际生命的长度远大于普通民众。如果他在一生中,使用一次时间机器,那么其生命长度将延长为普通人的两倍,那么十年在其总的生命长度中所占比例就减小为十六分之一。根据过去上层社会人士对时间机器的使用量统计来看,每个人都绝不仅仅使用一次。事实上,世界上最早使用时间机器的那一批人,现在也还活跃在社会上,而几十年后,他们变老了之后,也几乎肯定会再次使用机器恢复青春。从一般的常理和现在社会的现状来看,他们的生命几乎是无限长的。
综上所述,最终赔偿的数值如下:
B方获得的赔偿数值为40万元,A方获得的赔偿为0元。这是最终判定,不得上诉。现在休庭。

来源: 创客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