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工业化生产的飞速发展及生产技术的革新运动,促使消费品日渐增多,消费结构日趋复杂。随之而来的便是各种消费事故和难题,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 ;选择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
历史背景
1962年,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这些权利的提出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奠定了基础。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致力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都会联合各有关部门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普及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设立目的和意义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设立旨在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促进全球范围内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通过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组织大规模的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展示消费者力量的强大。这些活动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节目进行宣传等,以提高消费者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节日宗旨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13]
维权方式
1、发生问题可先与商家交涉,自行协商,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协商解决,省时省力。但如果对方态度一直良好,但久拖不决,建议不要一直等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2、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寻求帮助,消协也可介入进行调解,也可由消协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
3、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消费者可以视不同的违法行为向商家的主管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比如都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4、如果通过前述程序解决不了,消费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依法判决,如任何一方不自动履行判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15晚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推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第一届“3·15晚会”虽然曝光力度还不够大,形式也并不完善,但在中国经济蓄势待发的时期,在中国消费者尝到改革开放甜头,同时也正承受假冒伪劣产品所带来的痛苦时,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此后“3·15晚会”已成为一个符号,成为亿万消费者信赖的舆论阵地,成为国家有关部委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不仅如此,“3·15晚会”也从一个简单的数字变成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代名词。每年的3月15日,3·15晚会都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强烈呼声
来源: 宁波科学探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