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什么是VOCs?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普通意义上的VOCs就是指挥发性有机物,环保意义上的VOCs是指活泼的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产生于与燃料、溶剂、油漆、粘合剂和制冷剂相关的作业,也可由有机物的不完全燃烧产生。

目前我国轮船的发动机主要以柴油机为主,且普遍以“重油”为燃料,轮船在装卸及巡航过程中,发动机燃料的燃烧和挥发会向大气环境排放VOCs,主要包括烷烃类(如丙烷)和芳香烃类物质(如苯、甲苯、二甲苯)。此外,原油洗舱也会产生额外的VOCs 排放。

二 . VOCs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船舶航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大气,会促进臭氧和二次气溶胶污染的形成。VOCs具有渗透、挥发及脂溶等特性,可导致人体出现诸多的不适症状。部分VOCs还具有毒性、刺激性及致畸致癌作用,长期接触VOCs会使人患上贫血症与白血病,还会导致呼吸道、肾、肺、肝、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及造血系统的病变。

三 . 船舶排放VOCs的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

《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第15条规定:

进入MARPOL公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液货船应当配备由主管机关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蒸汽排放收集系统安全标准认可的蒸汽排放收集系统(vapor emission control systems, VECS),并且在货物装载过程中须使用该系统(标准参见MSC/Circ.585号通函《关于蒸汽排放控制系统的标准》)。对气体船而言,只有其装载和围护系统的类型使得非甲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安全保存在船上或安全回输到岸上时才适用本条。

国内航行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5篇第7章第7.2.7条规定:

7.2.7.1 对于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进入我国排放控制区,应配备经认可的蒸气排放收集系统。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需要升级改造的,应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升级改造方案。

四 . 船舶“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计划

国际航行船舶
《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第15条规定: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须配备并实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VOC管理计划》。该计划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导则编写(参见MEPC.185(59)决议《VOC管理计划制定导则》)。该计划须具体到各船并至少包括:

(1)为装载、海上航行和卸货时的VOCs排放减至最低程度提供书面程序。

(2)考虑到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

(4)对于国际航行船舶,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如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既非英语、法语,也非西班牙语,则须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国内航行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5篇第7章第7.2.7条规定:

7.2.7.2载运原油的国内航行油船,还应备有并实施《VOC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编写。该计划应至少包括:

(1)装载、海上航行和卸货时的操作程序以确保VOC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2)考虑到原油洗舱产生的额外VOC的情况。

(3) 指定负责实施该计划的人员。

关于船舶“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的海事小建议

1、要确认本船的船舶种类、建造日期和国籍,明确船舶是否适用VOC排放相关要求,以及是否需要配备《VOC管理计划》。船公司和船上的管理人员应检查《VOC管理计划》所载明的数据和船上的实物相一致,发现不相符或者更换设备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修订并做好记录,当有条文性重大修订时,应申请主管机关重新批准。

2、应确保船舶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VOC管理计划》符合填写规范。相关人员应当熟悉《VOC管理计划》,并将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或者其他相关记录簿中。

3、船舶的油气回收装置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规范,配备油气回收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油气回收作业。

来源: 中国航海学会航海科普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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