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是一种非常壮观的自然现象,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安全,常使建筑,电力,电子,通信和航空,航天等诸多部门遭受严重破坏。早在1987年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减灾10年”中,雷电被列为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十种灾害之一。因此,雷电灾害防御成为了极其重要的工作,以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其中涉及民生的具体规定有: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来源: 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