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牛:明星的私人录音被公布,然后各种被指责,发言的人算侵犯明星的名誉权吗?虽然我对某明星无感,但是侵权这事儿,对错应该也得有个认定吧?

冰海:这个真得涉及定性问题了,而且你也需要更好的信源,比如法院的判决案例。就自己瞎琢磨的话,意义不大。几年前,那个号称“内地第一狗仔”的写了一篇曝光某明星境外参与赌博的事儿,结果被那明星以名誉侵权告了。

牛牛:那肯定是损害了那明星的名誉啊,而且也肯定泄露了他的隐私。

冰海:但是你猜法院怎么判的?参照 (2015)朝民初字第 21870 号,法院驳回了原告明星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狗仔所用的“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侮辱诽谤。相关文章没有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因此难以认定构成对该明星的名誉权侵害。

牛牛:什么?都“赌坛先锋”了,还不算侵犯名誉?

冰海:嗯,判决书的原话是——“赌”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不应理解为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因此,被告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原告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

牛牛:哦,主要是客观描述对吧。

冰海:嗯,明星在庭审中对于相关事实没有否认。

牛牛:就是说,那明星赌博是真的咯?

冰海:我可没这么说,法院也没这么认定。

牛牛:那如果有人说我赌博,但我没有自证的能力,也只能百口莫辩了?

冰海:不对,你不是公众人物。我们来看判决书中重要的一段原文——由于原告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原告的此种身份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亦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媒体对相关报道或评论加以澄清,因此,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本案中,被告所作的“赌坛先锋”的评论虽然有些尖锐,但由于该评论并非无中生有,且未超过损害原告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牛牛:哦,也就是说,虽然狗仔的那篇东西有些尖锐,即便难以在情理上算公证,但是某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要比我们更有容忍的义务对吧?

冰海:对,所以判决书还指出——本案的发生,也进一步提醒社会:公共人物应充分顾及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时刻注意自己在公开场合的言行举止,努力为社会公众树立良好榜样;而自媒体时代下的公民个人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文明、理性,切忌为迫求所谓的轰动效应忽略语言选择,随意发表言论,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牛牛:原来如此。明星从公众这里得到“上头条”的机会的同时,也失去了一部分隐私和名誉权,是这个意思?

冰海:严格地说是法院认为他们应当有更大的容忍尺度。

牛牛:那我随意骂明星也可以咯?

冰海:也不行,你要注意啊,判决书指出的尺度是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范围内。而你随意骂,特别是在没有相关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骂,那可危险了,人家真能告你的。

牛牛:那我还有个问题,有时候我们不知道明星的全部情况,也不知道网上的爆料是真是假,万一最后发现乌龙了怎么办?

冰海:首先我得说,在事实没有经过权威部门认可的情况下,真不要乱骂。

牛牛:可有的行为看着是很可气啊。

冰海:你可以生气,也可以依据有限的信息来骂,就是别太过分,针对事情骂两句很正常的,我只能劝你不要针对人。

牛牛:万一最后发现,我骂错了呢?那些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事实的全貌,被打脸了怎么办?

冰海:所以劝你不要骂嘛。当然了,万一要是没忍住,也是可以理解的,被打脸了就大方地承认自己被打脸了,承认之前骂错了。但谁可能掌握所有事实呢?谁都是凭着有限的信息发表有限的观点。科学思维里有一个重要的点,就是随时根据最新的证据来修正原有的答案。因信息掌握不全而被打脸的话,你也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不是么?哈哈。

牛牛:有道理,我们应该倡导理性讨论事件,不必非要针对谁。

来源: 科学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