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影视作品中,你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情节:一个小年轻到便利店买啤酒,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以后你可能会在深圳遇到同样的场景。今年1月1日起,深圳市健康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要求,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违者可罚30000元。

深圳一直是敢为人先的代表城市,本次实施的健康条例可圈可点,媒体采访的时候市民也大多表示支持。不过,其中也出现了一些并不科学合理的地方,比如关于碳酸饮料的规定。条例第四十七条:酒精饮料、碳酸饮料的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符合标准的健康损害提示标识。

原因很简单,“碳酸饮料”显然是个错误的靶子。制定政策的人可能是恨可乐入骨,但是他们混淆了含糖饮料和碳酸饮料。你说苏打水有啥健康危害?果味气泡水有啥健康危害?盐汽水有啥健康危害?就算是可乐,也还有无糖的呢。

有如此明显的逻辑错误,如何落地呢?条例里还有一句话,由深圳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相关健康损害提示标识的标准。

本以为逻辑错误无法挽回,没想到深圳卫健委竟然硬着头皮给掰过来了。最近公布的《深圳市酒精饮料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试行)》对“碳酸饮料”只字未提,只在标识中用了一个汽水瓶暗示一下,主要内容回归“含糖饮料”“添加糖”等营养学概念。这样的“文不对题”,我觉得是最符合科学实际的明智之举。

这些提示信息基本上都是来自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文件,但如果吹毛求疵一点,这次发布的标识有些地方可能还需要改进。比如“不能用饮料代替饮用水”这个说法就不够严谨,因为瓶装饮用水也是饮料范畴(英文没问题);“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的英文翻译有语病;>5克/100mL存在歧义,等等。

当然,健康条例对于限制含糖饮料消费是有积极意义的,只是实际效果还需要持续观察和研究。我估计今后还会有其他城市效仿深圳的做法,只希望政策制定者能多听听专业界的意见建议,不要再弄出啥笑话来。

营养健康的管理和食品安全的管理完全不同,政府的指挥棒并没有那么灵敏,消费者教育任重道远,行为干预道阻且长啊。

来源: 饮食参考